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02民初734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桐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476252Q。
法定代表人:吕文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商住楼第101-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1652651E(1-1)。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效忠,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楠,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许效忠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廖中凯、许效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于2019年7月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李梦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