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高新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科技孵化楼5楼5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1652651E。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66359Y。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与(2019)皖1602执3637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柏永生
审 判 员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