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1965号
原告:涡阳县华府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公吉寺镇马井沿村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98684702D。
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高新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科技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
第三人:李亮,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第三人:李涛,男,汉族,住涡阳县。
第三人:李伟,男,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涡阳县华府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亮、李涛、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县华府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申请,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华府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284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涡阳县华府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