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6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楼商住楼第1010-103铺。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村董香楼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继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4543.05元,该款打入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27730010********,如逾期未足额履行,双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执行时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扣除已支付款项;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元,由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本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承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贝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肖冰
书记员张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