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6546号
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614476863。
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桐花路1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UBBX58。
法定代表人:廖中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高新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科技孵化楼5楼5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1652651E。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
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廖中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混凝土款6016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1240元(以601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要求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18日,被告纪松堂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厂房是被告中兴公司承建。四被告从原告出购买商品混凝土,合计购得混凝土4007立方米,总价款为1531645元。被告***是该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于2017年7月30日在混凝土对账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18年8月3日,被告纪松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中凯代表纪松堂公司在混凝土对账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18年10月10日,被告廖中凯作为个人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并承诺此款在2019年1月1日前付清。截止到2018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混凝土款为60164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其他原因,暂不适宜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9元,由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