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602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桐花路1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UBBX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1号商住楼101-103铺。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10119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