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48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州芜湖代产业园科技孵化楼5楼534室。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桐乡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雅 青
人民陪审员 贾 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