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48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州芜湖代产业园科技孵化楼5楼534室。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桐乡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雅 青

人民陪审员  贾 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