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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146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3735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复元东路51-69号。
法定代表人:许仙唐。
被告:钱海丽,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根富,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蒋世满,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海丽、王根富、***、蒋世满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