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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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146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3735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复元东路51-69号。
法定代表人:许仙唐。
被告:钱海丽,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根富,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蒋世满,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海丽、王根富、***、蒋世满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