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533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夏再赔,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以上各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各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3735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复元东路5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再赔、***、***、***、***、***、***、***、***、***、***、***、***为与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引导进行诉前调解,后因调解未成于2022年12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黄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再赔、***、***、***、***、***、***、***、***、***、***、***、***起诉称:被告黄岩建筑公司承包了宁溪镇上宅小街仿古建筑小区联建房工程,被告***、***为项目负责人,其以被告黄岩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涉案工程建设,并分别将木工、防水、架子、水电、油漆、粉刷、泥瓦等工程交由十七位原告施工。2022年8月20日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448156元,其中**19900元、***24500元、***40000元、***16000元、夏再赔5496元、***25000元、***23976元、***17000元、***28795元、***42430元、***72500元、***14000元、***6390元、***26500元、***5720元、***29099元、***5085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8156元(其中**19900元、***24500元、***40000元、***16000元、夏再赔5496元、***25000元、***23976元、***17000元、***28795元、***42430元、***72500元、***14000元、***6390元、***26500元、***5720元、***29099元、***50850元),并支付利息(从诉讼之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欠各原告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黄岩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称:欠款属实,欠款凭证是被告***和工地施工员***(音)与原告方在被告***家中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作量后出具的(***铺装工作量是实地测量后直接计算工资,因数据较少,没有作书面记录)。原告方一直向被告进行催讨,因被告无钱,所以到现在才进行结算。被告***人在杭州,所以欠款凭证是施工员制作好由被告***签字确认的,***并没有签字。被告黄岩建筑公司自行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导致部分款项无法结算,被告黄岩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被告黄岩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方有部分是包工包料、有 部分是包清工,并不是纯劳务费用,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可分别立案,一并审理。涉案项目由被告黄岩建筑公司承包是事实,被告***与***并不是项目负责人;涉案项目由被告***、***实际施工,结算凭证上并无被告黄岩建筑公司公章,格式统一且仅有被告***签字,对该结算凭证不予认可,应当提供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始凭证。涉案项目始于2015、2016年左右,至今6-7年才进行结算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6年前后共同承包了涉案宁溪镇小街联建房工程,并挂靠于被告黄岩建筑公司。为完成该工程,被告***、***招用原告**、***、***、***、夏再赔、***、***、***、***、***、***、***、***、***、***、***、***等人从事木工、防水、架子工、水电工、油漆工、粉刷工、***铺装、瓦工、泥工等工作,期间支付了部分报酬。2022年8月20日,上述原告与被告***结算,尚欠**19900元、***24500元、***40000元、***16000元、夏再赔5496元、***25000元、***23976元、***17000元、***28795元、***42430元、***72500元、***14000元、***6390元、***26500元、***5720元、***29099元、***50850元,由被告***作为黄岩建筑公司的经手人在涉案项目施工员制作的结算凭证上签字确认。上述欠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结算凭证,本院调取的(2019)浙1003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各方陈述,上述原告大多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即包清工,虽部分原告存在包工包料的情形,但按其主要性质确定为劳务性质也符合一般实践,故本案中各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可作为劳务款,诉讼标的种类相同,现各原告共同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审理。各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已经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且已在庭审中对被告黄岩建筑公司提出的疑问作出了合理解释,在无证据证明上述欠款金额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本院对结算凭证中确认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定。被告***、***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涉案欠款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黄岩建筑公司自愿让***、***挂靠于其名下,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故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被告黄岩建筑公司也应对涉案工程所欠劳务款承担清偿责任。且被告***系以被告黄岩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各原告出具结算凭证,各原告要求被告黄岩建筑公司依法应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99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4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6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再赔549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397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 **1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879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243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2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4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 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39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6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72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9099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85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4011元,由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匀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