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1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复元东51-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