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5372号
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11792294N。
法定代表人:刘朝彬,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G4115E。
法定代表人:郭秀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案外已达成解除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明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明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