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朝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钟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