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3257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元西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LF13Y。
法定代表人:韩建。
被告: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安驰大道与梦蝶路交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60801556B。
法定代表人:吴跃文。
原告***诉被告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苑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