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福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东路437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武,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安驰大道与梦蝶路交口东200米路北。
原告***福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6094元,诉讼保全费4714元,均由原告***福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迟明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晗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