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3704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666号35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11399592。
法定代表人:段转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