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1-3)。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60103(1-1)。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105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19961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996105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