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135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1-3)。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60103(1-1)。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