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循环经济园区周棚路南侧规划沙颍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600515。
法定代表人:徐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确认: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再14号民事判决;二、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给付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332608.03元及利息(2014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计算);三、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7332608.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安徽润龙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58万元及利息(2014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计算)。因被执行人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润龙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阜阳市颍泉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晓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