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乔印稳

书 记 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