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乔印稳
书 记 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