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57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宋***于2021年3月3日减少诉讼请求至8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8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