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9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