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074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滔滔,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奎星社区阜王路一建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49709112。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