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第477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莲花苑**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4120079642862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