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06号
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295-6。
法定代表人赵长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本田(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开鑫(系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仁圣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9377-6。
法定代表人李正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田友刚(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交纳6300元,由原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