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54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
被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203号B幢2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608929567。
法定代表人:赵长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文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毛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