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203号B幢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6089295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垚,女,汉族,199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女,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0151执恢465号]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和审查,申请执行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第三人**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51执4530号]中,请求:1、追加***、**垚、**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垚、**在认缴的增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查后(2021)渝0151执异2号裁定书裁定追加***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追加**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申请恢复执行[(2022)渝0151执恢465号],因恒茂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恒茂建筑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又不申请破产,该公司原股东**垚、**对其认缴出资(增资部分)应加速到期,并在认缴出资(增资部分)2783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请求:1、追加第三人**垚、**为(2022)渝0151执恢4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3、第三人**垚、**分别在认缴的增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无辩称意见。
被执行人***无辩称意见。
第三人**垚无辩称意见。
第三人**无辩称意见。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渝015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79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79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渝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内,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渝0151执1681号]。案件执行中,执行到位标的款12885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2020)渝0151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渝0151执4530号]。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以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条件,不申请破产,该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又系一人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1、追加***(恒茂建筑公司投资人,现为被执行人)、**垚、**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第三人**垚、**分别在认缴的增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渝015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第三人**垚、**增资的出资期限[2025年5月21日]尚未到期,出资条件尚未成就,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2021)渝0151执4530号案于2022年7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案号:(2022)渝0151执恢465号],因恒茂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2月26日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以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以及***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条件,不申请破产,该公司原股东对其认缴出资(增资部分)应加速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1、追加第三人**垚、**为(2022)渝0151执恢4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3、第三人**垚、**分别在认缴的增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10万元;股东***、***、***、***分别认缴出资320万元、120万元、90万元、80万元,并缴纳了出资。
2013年4月15日,***、***分别将持有的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万元、9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530万元、80万元。
2015年6月16日,***将持有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30万元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垚225万元、**305万元;***将持有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垚,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垚、**,并各持有公司股份305万元。
2015年6月17日,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610万元增加至6176万元(增资额5566万元),股东**垚、**各增资2783万元,出资时间2025年5月21日。
2020年4月26日,**垚、**将各自持有的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份3088万元(工商登记显示:已缴305万元,未缴2783万元)转让给***,重庆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持有公司股份6176万元(工商登记显示:已缴610万元,未缴5566万元,出资时间2025年5月21日)。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作出的(2022)渝015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追加**垚、**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于2022年1月4日以被执行人恒茂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条件,又不申请破产,该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且系一人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垚、**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被执行人,本院以(2022)渝015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追加***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被执行人,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垚、**为(2021)渝0151执4530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现申请执行人***就同一案件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垚、**为(2022)渝0151执恢465号案[即(2021)渝0151执4530号案]被执行人,其提供新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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