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侠、***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侠,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私营业主。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