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5594号
原告: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373472870(1-1)。
法定代表人:许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亚,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利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