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145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92046D。
法定代表人:钟冲,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执行董事。
保全申请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252837.4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渝0117执保2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陈家坪支行XX帐户内的存款9252837.4元。后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续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渝0117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户。现因保全申请人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本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保全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渝01民终7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以(2021)渝0117民初1576号立案重新审理。由于续保期限即将到期,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故保全申请人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续保,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户存款。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157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陈家坪支行XX帐户内的存款925283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续行保全的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欢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