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与曾利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6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92046D。
法定代表人:钟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旭,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曾利,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渝0113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当庭限令**在7日内补缴本案上诉费742元,并告知逾期未补缴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本案上诉费7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2元(**已预缴),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兵
审 判 员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治宇
书 记 员 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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