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5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

法定代表人:钟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旭,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章水法,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上诉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塞冠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水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588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塞冠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1、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迪塞冠华公司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该责任并不包含支付劳动报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只规定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因此,迪塞冠华公司虽应对章水法雇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2、章水法出具的工资欠条未经迪塞冠华公司签字或盖章,迪塞冠华公司也未授权章水法对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故工资欠条对迪塞冠华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审中提交的手机录音中相关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且谈话内容并未提及具体、明确的工作项目名称,仅提示***应当向章水法追索劳动报酬,故迪塞冠华公司与***并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要求迪塞冠华公司支付章水法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水法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的工资8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迪塞冠华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4年9月25日与发包人重庆银翔公司签订《北汽银翔汽车销售大楼、动力实验楼消防安装施工合同》,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3月2日与发包人重庆比速公司签订《凯特汽车项目生产检验用房、焊接厂房消防、电气、动力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凯特汽车项目总装电气安装及动力管道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凯特汽车项目涂装、总装电气安装及动力管道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于2015年10月20日与发包人合川土建公司签订《凯特汽车项目公用站房电气安装、动力管道安装施工合同》。上述合同实际由章水法借用迪塞冠华公司资质与发包人签订,所涉工程项目由章水法承包经营、具体实施,迪塞冠华公司按双方约定收取合作费用。

2019年1月3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迪塞冠华公司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工资80000元。2019年5月14日,该委作出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第4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

对于以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争议事实,***举示了1.手机录音,称该录音内容系2018年12月24日***、张庭军与迪塞冠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冲的谈话内容,由张庭军手机录音,***找钟冲讨要工资,钟冲将支付责任推给第三人章水法,但同意后面的工资支付由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给到***。2.《工资欠条》,显示由章水法2018年12月25日出具,内容主要载明章水法员工***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负责办理凯特汽车项目、北汽银翔汽车项目竣工图及后期整改事宜,应付工资80000元,经章水法、***和迪塞冠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冲协商,在上述任意项目结算款到迪塞冠华公司账户后,钟冲有权不经章水法签字或口头同意,优先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80000元给***。3.电子邮件,内容显示2017年2月13日、2月28日、4月9日、5月12日、6月8日、6月21日石洪武分别向***发送了名为“转发:总装、焊接、公用站房、室外给水、暖通、电气竣工图2017.1.16”、“转发:动力实验楼终审版施工图2015.10.13”、“转发:全套图纸”、“迪塞冠华消防整改清单”、“转发:北汽移交清单”、“转发:16012021重庆迪赛冠华实业有限公司DFK-110-2Z消防普通拉空开自耦启动B类”6封电子邮件;2017年2月21日张继向***发送了名为“YXD-凯特-安装(变)-20160804032焊接厂房电施-220160805”1封电子邮件;2017年4月17日、5月19日张廷军分别向***发送了名为“各楼导出材料设备”、“导出主材及价格”2封电子邮件;2017年6月12日、6月21日duany_ong@qq.com分别向***发送了名为“高压CO2设计图纸新(重庆银翔实业动力实验楼)6.6”、“426厂区给排水竣工图621_t3”2封电子邮件;2017年7月24日397937503@qq.com向***抄送了名为“气体报警系统安装布点图”1封电子邮件,***称石洪武系项目经理,张继系施工员,张庭军系预算员,duany_ong@qq.com系项目经理段勇的邮箱,397937503@qq.com系供货厂家的邮箱,邮件内容涉及涉案项目的图表、结算资料、材料价格,证明***为涉案项目提供了劳动。4.微信转账记录,记录显示2018年2月15日章水法通过微信向***转账5000元。5.证人罗凯证言,罗凯称其2015年5月至2017年带班组在北汽银翔项目做室内桥架管道、室外消防管网。班组劳务费先是在章水法处借支,后面都是迪塞冠华公司支付。***2015年下半年来到项目,是迪塞冠华公司项目五组的施工员,做至2016年春节,2017年又回来负责整改。迪塞冠华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手机录音中相关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且谈话内容未提及***具体的工作项目名称,公司未确认其在公司的项目中提供劳动,而是明确提示***这是章水法的事情;工资欠条明确是章水法拖欠***工资,***与章水法系雇佣关系,公司也未在欠条上签字或盖章,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电子邮件内容没有公司盖章确认,发送邮件的人员不是公司员工,也无公司授权;没有证据证明证人罗凯在涉案项目工作;微信转账系***与章水法个人往来,不能证明是章水法支付的***在涉案项目工作的工资。

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手机录音涉及迪塞冠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冲的谈话内容,迪塞冠华公司虽然不认可真实性,但未申请司法鉴定;《工资欠条》、电子邮件、微信转账记录均与原件核对无异;罗凯证言中关于***在涉案项目工作的陈述,与前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而迪塞冠华公司与章水法亦未对此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手机录音中,面对***讨要工资,钟冲未提出***不在涉案项目工作,而是让***去找章水法,并表示将暂扣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资。电子邮件时间跨度为2017年2月13日至7月24日,邮件内容涉及工程图纸、整改意见、移交清单、材料报价等。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章水法2018年2月15日支付过***款项。再结合工资欠条以及证人证言,***诉称其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由章水法联系在涉案项目负责项目后期整改、出竣工图等工作,章水法尚差欠其工资80000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项目系建筑施工项目,由第三人借用被告资质承包经营,原告由第三人招用在涉案项目工作,而第三人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工资报酬的用工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第三人拖欠的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工资8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遂判决:被告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工资80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迪塞冠华公司应否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处的用工主体责任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责任,而是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拟制的一种责任,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者欠付劳动报酬损害时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保障。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看出,在个人承包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对其招用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发包的建筑施工单位与个人承包者对劳动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迪塞冠华公司与***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章水法欠付***劳动报酬80000元,给***造成了损害,故一审法院判令迪塞冠华公司承担该款的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迪塞冠华公司支付后可向章水法进行追偿。迪塞冠华公司提出章水法系借用其资质承包的工程,迪塞冠华公司并非发包方,不应承担发包方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观点,对此本院认为,迪塞冠华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允许章水法借用自己资质承包工程,与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在法律效果上相同。因此,对于迪塞冠华公司的此项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迪塞冠华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章水法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迪塞冠华公司另提出手机录音中相关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但在一审法院问其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时又表示不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在工资欠条、电子邮件、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能与手机录音能够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昳心

审 判 员 吴 杰

审 判 员 肖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岳 林

书 记 员 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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