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9204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事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352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97173.1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执7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明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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