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956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
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维良
审 判 员 赵德峰
审 判 员 季禹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