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95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
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负责人。
***与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59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进行查封。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见,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暗转个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维良
审 判 员 赵德峰
审 判 员 季禹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