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法定代表人:晏大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6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