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3296号
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97180G。
法定代表人:宋天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
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6XX。
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现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莎莎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