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22民初68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人工资共计30853元(***工资11253元、***8400元、***11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法姬娜.西湖首府工程,又将该工程17#、21#、***及附属地库和附属商业群房工程、模板工程的木工项目分包给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班组工人工资由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系***木工班组成员,负责该相关工程中21#楼门面房二层二次结构工作,原告按要求履行全部义务,经结算应支付三原告劳务费共计30853元整。2022年1月21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结算凭证一份,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款,两被告互相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为要求***支付劳务款18336.45元。 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新宇公司不具有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其主张劳务款应该向劳务合同相对方***主张,新宇公司不是适格被告;2、新宇公司与***就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为1903571.55元,新宇公司已支付***1891055元,新宇公司没有义务替***向原告支付劳务款;3、***在施工期间向新宇公司提供的工人工资表中没有原告的信息,原告主张为***在案涉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没有事实依据。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2日,新宇公司就其公司承包的***法姬娜·西湖首府工程17#、21#、***及附属地库和附属商业裙房工程模板工程与***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合同》,三原告由***委托的带班人员***找至案涉工程从事劳务工作。工程结束后,由***出具内容为“***3人21号楼门面房二层二次结构共计367平方12845元,点工51.5工,共计18008元,合计30853元整2022.1.21号”条据一张。2023年8月17日,***又再次确认欠***8400元、***11253元、***112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与被告新宇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新宇公司将尚未支付给***的工程款12516.55元先行支付给三原告,三原告撤回了对新宇公司的诉讼,下余18336.45元由三原告继续向***主张。 本院认为:三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尚三原告劳务款有***出具的书面材料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诉请***支付下余劳务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过程中,三原告与新宇公司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新宇公司的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833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