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龙广如,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门堂好,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
法定代表人:方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广如、门堂好、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审 判 员  隋荣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雅茹
书 记 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