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080号
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52元,减半收取10667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