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陈中、龙广如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4429号
原告:陈中,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广如,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门堂好,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2-3)。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
法定代表人:陆厚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中诉被告龙广如、门堂好、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中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广如、门堂好、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中撤回对被告被告龙广如、门堂好、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