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6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96848C。
法定代表人:赵开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0303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冻结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艳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阚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