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877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工伤认定决定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