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异158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浙江长城资产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
法定代表人:张范全。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银泰花园2-3幢107-112室,组织机构代码:06056274-2。
负责人:方崇锡。
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1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36273-9。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
被执行人: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自然家园B1幢1005室,组织机构代码:70476147-3。
法定代表人:叶信明。
被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曙光南路65号室,组织机构代码:14573813-7。
法定代表人:叶茂训。
被执行人:张婷雯,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陈钦勇,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崇锋,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陈海,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平阳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张婷雯、陈钦勇、***、陈崇锋、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张婷雯、陈钦勇、***、陈崇锋、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张婷雯、陈钦勇、***、陈崇锋、陈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3880号立案执行。
2016年12月27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广发2016-06号】,双方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张婷雯、陈钦勇、***、陈崇锋、陈海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5月19日在《经济日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2017年8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浙)合字(2017)170号】,双方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张婷雯、陈钦勇、***、陈崇锋、陈海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作为(2016)浙0302执388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此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3880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周伟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茂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