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3920号
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31236941E,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167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0476114739,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