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4379号
原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875R。
法定代表人:柴明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石新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624T。
法定代表人:雷光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