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99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875R。
法定代表人:柴明全,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624T。
法定代表人:雷光其,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59.4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号:1181006390090667****),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59.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刚
书记员***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