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416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胜,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明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光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春,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49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40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 炼
人民陪审员 周秀维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税思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