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山洞天灯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56418。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燕,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德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含谷镇王志王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875R。
法定代表人:柴明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九龙坡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624T。
法定代表人:雷光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春,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附**5-3。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上诉人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以下简称含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渝05民终字1880号中止本案审理的民事裁定。现因含谷公司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已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鑫和公司作为含谷公司起诉鑫泰公司一案的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渝0107民初10524号同意追加鑫和公司为该案的第三人的通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新出现的证据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琴
审 判 员 刘恋砚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大贤
书 记 员 李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