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2466号之一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877340。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5178X3。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3元,减半收取计4941.5元,由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柏小海
人民陪审员 孙 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