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政府东南侧太平小镇东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1829669.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003执5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甜甜